(6)人员密集场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整治商场、市场、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要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经营性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7)水利: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
(8)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确保电力设施稳定运行;加强厂网协调,合理调度,保证迎峰度夏稳定供电;完善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工作措施,保证电力施工安全;加强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9)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10)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持证上岗;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
(11)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12)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的本质安全措施落实;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和销爆处理方案;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