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必要时贷款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三)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四)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符合要求的,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共同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出质人、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出具相应股权出质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