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 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建立区域性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流转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质押的股权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三)申请质押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七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金融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出质人持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文件,股权凭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借款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