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当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遇到资金短缺困难,保增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抓好该《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目标要求,加快我市企业资产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规范企业股权出资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促进企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广大企业积极采取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贷款融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精神,抓紧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快审批速度,切实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日照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融资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