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报送类(50分,系数为0.8)。
①考核对象。有协作配合综合治税任务的全部单位。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30分以上(含30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0.6万元、每增长1分补助0.1万元。
2.税款把关类(30分,系数为1.5)。
①考核对象。有“先税后证”任务的公安局、建委、文化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港航局、物价局、服务业办、药监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35分(含35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1万元、每增长1分补助0.2万元。
3.代征代扣类(20分,系数为1.2)。
①考核对象。有代扣税款任务的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人民银行、日照海关、日照检验检疫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20分(含20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0.4万元、每增长1分补助0.2万元。
4.联合审核类(10分,系数为1)。
①考核对象。有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审核任务的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10分的单位补助0.2万元。
5.督办提示类(10分,系数为1)。
①考核对象。有告知到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任务的公安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工商局、质监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10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0.2万元。
(三)量化计算公式。
为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各单位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贡献程度,考核实行标准分制度,即每个单位的标准分值=[(每项实际得分×相应系数)之和]÷(每项应得分之和)×100。此标准分作为纳入绩效考核和综合排名的依据。
五、考核方法
(一)日常考核。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每季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督查通报。
(二)年度考核。
年底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综合集中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分数,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
六、奖惩措施
(一)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对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初,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市绩效考核衔接,其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并占10分,即考核的标准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