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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日照市市直单位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通知


  1.信息报送类(50分,系数为0.8)。

  ①考核对象。有协作配合综合治税任务的全部单位。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30分以上(含30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0.6万元、每增长1分补助0.1万元。

  2.税款把关类(30分,系数为1.5)。

  ①考核对象。有“先税后证”任务的公安局、建委、文化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港航局、物价局、服务业办、药监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35分(含35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1万元、每增长1分补助0.2万元。

  3.代征代扣类(20分,系数为1.2)。

  ①考核对象。有代扣税款任务的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人民银行、日照海关、日照检验检疫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20分(含20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0.4万元、每增长1分补助0.2万元。

  4.联合审核类(10分,系数为1)。

  ①考核对象。有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审核任务的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10分的单位补助0.2万元。

  5.督办提示类(10分,系数为1)。

  ①考核对象。有告知到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任务的公安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工商局、质监局。

  ②补助标准。经考核,获得10分的单位为合格单位,补助0.2万元。

  (三)量化计算公式。

  为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各单位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贡献程度,考核实行标准分制度,即每个单位的标准分值=[(每项实际得分×相应系数)之和]÷(每项应得分之和)×100。此标准分作为纳入绩效考核和综合排名的依据。

  五、考核方法

  (一)日常考核。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每季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督查通报。

  (二)年度考核。

  年底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综合集中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分数,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

  六、奖惩措施

  (一)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对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初,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市绩效考核衔接,其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并占10分,即考核的标准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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