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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日照市市直单位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日照市市直单位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日照市市直单位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日照市市直单位综合治税考核办法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大考核监督力度,确保综合治税各项措施的落实,更好地规范税收秩序,促进财源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6〕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有效实用的考核办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反映市直各综合治税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建立科学有序的综合治税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的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以定代奖、权责配比原则。根据各部门协税护税的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完成质量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资金系数。

  (四)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超额累进”,即只有达到合格以上方能享受补助,并依据考核分数高低累进补助,调动各部门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三、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作配合综合治税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及其它纳入综合治税考核的部门、单位。

  四、考核内容、标准和分值

  (一)组织领导情况(20分,系数为1)。

  主要查看部门、单位重视情况,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联络方式是否畅通有效。

  1.考核对象。有协作配合综合治税任务的全部单位。

  2.补助标准。本项考核不作补助。

  (二)涉税信息处理情况。

  主要考核各部门根据市政府〔2006〕48号文件及与税务部门的联合文件(协议)的规定,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的数量、质量,税款代扣代缴,税收票证管理情况,协助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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