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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嘉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8〕107号)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实行专项财政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不低于年月均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基本补偿按其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3%给予补偿;对市区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超过年月均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超过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部分按0.5%给予补偿;超过5倍(含5倍)以上部分按1%给予补偿。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一律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部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二)积极鼓励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市区现有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奖励5万元;对市区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当年每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奖励10万元。对市区当年新设立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仅限民营资本)且实际到位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对与担保机构开展良好合作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年平均担保贷款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且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的市级金融机构,按年平均担保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二)积极推动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提升信用水平,增强金融机构对其的认同度。对参加省信用评级并首次达到BBB级以上的市区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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