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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公务卡标准及功能。公务卡统一采用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卡人自行保管卡片及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适用于预算单位原本使用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零星商品服务的支出。对于某些特殊事项,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暂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但应逐步缩小现金结算范围。改革后,预算单位原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公务卡结算报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二是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三是报销还款。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直接将报销款项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四)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推行公务卡后,单位财务部门仍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在公务消费中,未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消费交易凭条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五)公务卡支付的财政监控。发卡银行应将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划款信息,实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反馈,满足财政对公务卡支付的监管需要。

  (六)发卡银行选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发卡银行。试点期间,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应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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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公务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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