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确产权归属。目前使用的办公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行业协会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办理移交手续。
6、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将拟定的章程、拟任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等,交由行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补选或选举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三)整改验收阶段。
1、行业协会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15日内,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章程、领导机构等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申请重新登记;合并、重组的行业协会重新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拟注销的行业协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验收。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依法重新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撤销后的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行业协会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业协会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会同民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报同级政府审定;会同财政、经贸、民政等部门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改革,完成重新登记和注销、撤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训;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人员任职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并对依法或授权由行业协会强制实施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人事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改革中协会负责人单位性质的认定,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会同监察等部门查处违纪公务员。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按本意见精神,组织行业协会完成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