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需要安置的人员基数较大,各级要结合实际,大力拓展安置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多途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一)交通行业内部转岗。
1.汽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按照人员编制隶属关系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转岗,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管理等相关机构。
2.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要结合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09〕19号)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9〕20号)精神,在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转岗,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也可转岗到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等单位。
3. 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航运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和运输管理等工作。
4.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及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的,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转岗,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和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5.人员安置期间,公路(含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处,以及交通运输各领域需要加强的有关工作补充人员时,应优先选用改革涉及人员。
6.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按人事隶属关系确定接收单位。
7.改革涉及人员中计划外的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合同期内的人员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妥善安置。
(二)税务部门接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由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有关工作另行部署。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基数和名单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交通、税务部门核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