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泰安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及《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发现问题准确,解决问题迅速,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促进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协调指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民政局、安监局等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分别在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的领导下,由其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四、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省以上驻泰重点单位。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