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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农民工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政策和输出地、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全面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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