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现就我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农民工情况,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一)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以建筑业、宾馆和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力度,确保在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都能签订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引导其与农民工进行集体协商,通过采取加强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尽量避免规模裁员。
(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监控。各县(市、区)要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乡镇、社区和行政村作为农民工就业情况监控点,对农民工就业等情况进行定点监测,定期报告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和返乡情况,重大情况、突发情况随时报告。要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统计监测网络,发挥各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村镇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务工地点、务工行业、返乡原因和返乡后的择业意向,全面掌握农民工返乡的动向、规模等情况。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招收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的10%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要提前30天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按规定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逐级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起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控可能出现的规模性失业。各类企业在岗职工1000人以上的,要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失业预警方案,并在当地及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强化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