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92号)等。
(三)政府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5号)、《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2008〕2号)、《
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管字〔2006〕36号)、《关于加强网上地图管理的通知》(国测办字〔2005〕5号)等。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市场检查。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市场全面检查,摸清市场总体情况,掌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涉及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处理)、出版和传输活动的单位,围绕涉证、涉密、涉军、涉外四个方面,集中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全面展开,要落实到所有从事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和使用地理信息的单位。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查找问题和漏洞。执法过程中,对存在的一般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同时督促受检单位完善相关制度,争取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
(二)查处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集中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一是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处理)行为;二是在各种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处理)、出版和传输过程中的泄密、窃密案件;三是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四是非法编制、出版地图,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以及地图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对涉案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