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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1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迟报、拒报、漏报统计资料。
  四、依法征管,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其征收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15.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设置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16.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⑴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⑵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⑷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⑸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有关的其他开支。第⑴项至第⑷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17.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扶持,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发展
  1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20.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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