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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3.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4.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公安、环保、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6.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做好新建项目审批工作。
  7.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监督。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核准。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新建项目和施工现场环境影响、施工质量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9.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专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行驶记录仪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监管,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
  1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厂的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11.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参加年度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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