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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费问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2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文件精神执行,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4.提高金融、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建设工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开展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试点。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开展对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5.实行用地用电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社员生产面积5‰左右的比例作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且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申请的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的农业生产用电执行。
  6.优先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并给予优先安排,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标准化、农技推广、农民培训、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效率。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
  7.支持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社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全市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自产自销摊位。
  8.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的,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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