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户籍无各类社会养老保障的高龄老人,继续按规定按月发放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2.探索建立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接轨。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分步完善适应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居 民医疗保险全覆盖,逐步提高缴费、保障水平。
(三)允许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在巩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允许统筹城乡发展、实行“两分两换”试点地的有地居民积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1.以租赁或入股形式长期(10年以上)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按嘉政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选择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并给予对应的财政补贴(含对符合嘉政发〔2007〕7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参保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按缴费基数给予对应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今后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衔接计算。
2.对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上认可)、符合有关条件、参加各项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在产业项目经营者承接农民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基础上,参照被征地居民标准和办法办理有关社会养老保障手续的,享受相应待遇,或者按上述对象的分流人员实施意见落实。其中劳动年龄段以内的人员接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衔接计算。
(2)对已进单位务工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参照征地安置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强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健全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规范征缴行为,按规定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健全市、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劳动保障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安全。
四、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一)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全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的规划和管理职责,把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纳入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地税)、国土资源、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