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账户按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要积极推进有地居民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参保人员全覆盖。
(2)失业保险。有地居民进入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额的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0.5%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0.8%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5)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就本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在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选择,并按规定比例缴费。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缴费。用人单位应同时建立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位医疗补助制度,其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职工门诊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的补助。
上述缴费比例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地居民、新居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市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在市外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市本级在2004年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落实好省政府有关规定。
5.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
1.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力争在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基本全覆盖的 同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