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民生问题的全面改善,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的要求,现就全面落实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全民社保,建设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加快我市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目标的实现;二是坚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与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衔接的社会保险体系;三是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遵循个人、单位缴费与政府财政投入相结合,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依法强化扩覆征缴力度,切实让全市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加快实现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含本市户籍务工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
2.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以下简称有地居民)、新居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可按现行缴费基数规定和下列缴费比例规定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