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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遂宁市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带动作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的重点项目包括:
  (一)列入省级重点的项目;
  (二)列入市级重点的项目;
  (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投产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四条 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内容重点包括:
  (一)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秘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责任部门、责任时限等落实情况;
  (四)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保、林业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服务情况;
  (五)项目推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按时开工、竣工;
  (六)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实现投资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实行月报月结、季度督评、排位通报制度。每月通报重点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情况;每季度进行全面督查评比、排位通报。
  第六条 月报月结的实施主体为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季度督评、排位通报的实施主体为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第七条 全程跟踪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为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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