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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实施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一)年度投标保证金在有效期内发生被没收的情况时,投标人须立即补足,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从企业基本账户将与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相等的金额转入保证金专户,并持银行单据到市交易中心进行核对,市交易中心核实到账后,恢复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的资格,并上网公布,逾期未补足的,市交易中心将收回“遂宁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并上网公布。
  (二)拟投标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从企业缴存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予退还,不得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企业在有效期内申请提前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交易中心收回“遂宁市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并上网公布。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将按有关规定退还其年度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并扣除银行汇兑手续费);办理提前退还手续的企业在原“年度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
  (三)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开具“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之日起生效,满一年后,企业须重新申请换领新证。凡企业资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按要求换领新证。

  附件:遂宁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缴交及使用承诺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遂宁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缴交及使用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法定代表人,现承诺如下:
  一、自愿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
  二、自觉遵守遂府办函〔2009〕3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愿由缴交的年度投标保证金中没收其所投项目的违约投标保证金数额:
  (一)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在招标文件期限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金和低价风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若出现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承诺在接到补交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从企业基本账户将与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相等的金额缴交入保证金专户,如逾期未补足的,自愿退回“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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