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9年底,力争完成村级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恢复重建任务的70%,2010年10月全部完成。
三、功能设置和建设标准
(一)村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1、功能设置。村级综合公共服备设施主要具备6项基本功能:一是村级组织办公和农村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功能;二是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服务功能;三是广播信息、文体娱乐活动及图书阅览功能;四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功能;五是党员教育和农业科技、就业培训功能;六是环境保护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备治安、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保障功能。各地可根据实际扩展社区功能。
2、建设标准。统筹建设村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功能统一共用场所,每个村级综各公共服务项目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外文体活动用地不少于600平方米。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1、功能设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应按照国家《
“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突出综合服务功能,以“一站式”服务为特点,基本具备党建、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卫生和人口计生、社区治安、文化、教育和体育、养老托幼、残疾人康复、便民利民等多项服务功能。
2、建设标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400平方米,能满足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办公和“一站式”服务所需,并配置多功能社区活动场所,为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基本设施保障。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开展多功能,综合性社区服务,并与社区居委会形成服务网络。
四、项目建设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与协调。
一是要建立领导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农业、卫生、计生、文化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村级和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领导与协调。二是要建立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村级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的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工作,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三是要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委会的积极性,组织和动员群众为搞好村级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献计、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