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9〕17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简并发票种类,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涉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外发票。原使用涉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自2009年7月1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行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涉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使用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