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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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