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履行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
地方志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更不是额外的工作负担,而是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工作职责。各地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体制,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促进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
(一)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制原则,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地方志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同时不断完善地方志工作机构办公条件,改善志书及文献资料收藏条件,逐步解决办公用房和设备不足等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充实队伍力量,保证地方志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各级地方志办领导班子,将年富力强、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到地方志工作队伍,对地方志办实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确保队伍稳定;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
(一)有修志任务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1)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详细修志计划,落实工作措施,保障修志工作条件和经费。(2)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地方志工作汇报,掌握修志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修志工作顺利开展。(3)落实主编负责制。实行主编一支笔统稿、各编辑分工负责,每周召开一次业务工作例会,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二) 加快修志工作进度,确保修志工作均衡发展。(1)有修志任务的县区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广东省第二轮市、县、区志编修进度计划表》要求,制定具体日程安排表,并报市地方志办备案。(2)市地方志办要重点加强对修志工作进展较慢的地方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问题。(3)地方志办要每年两次(年中和年底)将修志工作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以便及时了解、掌握、解决修志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