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意见
(肇府办〔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2009年全省依法修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全市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修志意识
(一)深刻认识
《条例》和
《规定》的重大意义。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志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地方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也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认真抓好
《条例》和
《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修志,全面、客观记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辉煌成就,激励全市干部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深刻把握和认真落实
《条例》、
《规定》的本质要求。
《条例》根据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的工作实践,调整了地方志的范围和内涵,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保证,规定了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和质量标准,对地方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志书审查验收、批准出版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条例》和
《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任务不仅是单纯编“一本书”,而是包括编纂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开展资源开发利用等丰富内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强对
《条例》和
《规定》的深入学习,把握
《条例》和
《规定》的精神实质,通过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发宣传资料,在报纸、电视、电台、政府信息网等媒体刊载宣传文章等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修志的意识,逐步形成依法修志的社会氛围,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