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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由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文化市场方面其他行政处罚权。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及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工作,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负责查处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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