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属于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支出,由广告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承担。
七、亮化的开闭时间
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应按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调控,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
(一)常年开闭时间。
夏季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每日20:00时开启,23:00时关闭;冬季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每日19:30时开启,22:30时关闭。
(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开闭时间。
在常年开闭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一小时关闭。
(三)商业、娱乐场所根据营业时间可适当延长关闭时间。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城市亮化工程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夜景景观亮化的领导。
(二)加强协作,切实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各自的任务分工,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任务。市区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与各责任单位的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对街路灯饰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电力部门要定期巡查和维修电力设施,及时排除电力故障,确保亮化工作的安全和整体效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夜景景观亮化设施设置责任者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对夜景景观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修复的;对不按规定时间亮灯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44号令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或者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