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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置设计方案通过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招标,统一建设。
  (二)对现有建筑物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采用新型节能设备和材料,有重点、分步骤、逐步升级改造。
  (三)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相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夜景景观亮化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改变、移动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亮化的维护和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夜景景观亮化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在市区主要街路和重点地段分别设置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控制系统,建立监控指挥平台,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集中控制、统一管理。
  (三)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作,市财政应在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中单独设置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区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电费支出与管理和夜景景观亮化集中控制系统的建设。
  (四)结合数字城管建设,开通GPRS定位系统,安装亮化工程监控系统和可视监控系统,通过无线控制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分路控制,了解各亮化单体的实际情况。
  (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并制定必要措施,确保亮化设施高效运转,使各个区域的亮化正常有序地进行。
  六、亮化的建设和运行
  (一)规划、工商、财政、供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夜景景观亮化管理工作。市供电部门负责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电力供应保障,对夜景亮化用电实行统一布线、分表计量、按量收费,并参照路灯标准收取电费(商业广告除外)。
  (二)城市公益公用基础设施夜景景观亮化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电费等支出,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三)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和自治区驻市单位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电费支出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各区党政大楼和区属单位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等支出,由各区列支实施。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五)其它单位、企业、商业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费用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电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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