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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09〕23号 2009年6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整体效益,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亮化原则
  (一)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实行政府支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要整合现有资源,采用先进节能设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和改造。
  (三)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原则,做到亮化工程与商业广告相结合,解决好资金、技术等问题,确保亮化工程长效运行。
  二、亮化范围
  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的主要范围是,三区建城区的主城区和滨河新区范围内的夜景景观设施。
  (一)主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城区内的重点建筑物、构筑物;
  (三)车站、广场、桥梁、城市雕塑、风景旅游区及重点公共场所;
  (四)主次道路两侧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店门市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
  (五)各类发射、接收塔;
  (六)大型户外广告;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其他场所。
  三、亮化的规划和设计
  (一)所有城区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聘请区内外具有一定资质、知名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二)经设计单位提出的夜景景观亮化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主次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规划和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保证建筑整体协调。
  四、亮化的设置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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