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督查力度
(一)地方煤矿实行分片监督负责制度。将若干相邻的煤矿划分为一个片区,相应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安全生产责任心较强的矿长牵头负责,实行安全生产相互监督负责制。同一片区内各煤矿对相互间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或举报,各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隐患经核实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对被举报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如同一片区内的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则片区内各煤矿企业一律给予强制性停产整顿,以促使各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各区政府要按片区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相应落实到每一位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未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相应奖励。对煤矿隐患举报和安监人员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重点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集中联网监控制度,2010年要建成自动监测、报警、记录的安全监控网络,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集中监控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二)建立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监督员派驻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对全市所有地方井工煤矿每矿强制派驻1名专职安全监督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户强制派驻1名专职安全监督员。所需专职安全监督员,由各区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煤矿专职安全监督员工资从全市煤矿统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支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监督员由各级政府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支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必须自行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1名、专职机电工程技术人员1名。对全市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工程师制度,要求每户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工程师或化工类专业工程师,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的上述专职人员要报各区政府审核备案。
(三)加强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成立市、区两级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负责地方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所需人员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要求每个地方煤矿的瓦斯监控仪必须具有越界监测的功能,并至少配备3名专职瓦斯监控值班员,保证24小时专人监控。各煤矿选配的专职瓦斯监控值班员必须由各区煤管局统一组织培训后上岗。
(四)建立专家技术保障体系。市区两级安监部门要组建专家库,重点组建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专家队伍,主要从市内外、区内外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聘请有责任心、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专家查隐患、政府促整改的要求,每年组织专家对矿山、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筑施工、冶金、建材等行业进行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自治区及市政府重点项目、重要设施、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审查评价报告;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对涉及到我市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进行专家咨询。市安委会从专家中择优聘用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市安监局总工程师,负责对各类日常安全监管的技术把关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