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及全市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它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统筹考虑。
(二)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当年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等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市长批准。动用市本级预算超收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拨付。其中:对申请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拨付;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政市长审核,市长批准拨付;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政市长批准拨付。
(三)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其它预算调整须集中办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及分管主任、主任通报。
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已确定分配部门、单位及具体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下达指标、核拨资金的同时报送项目分管市长。未确定分配部门、单位的,由项目归口分管市长主持,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共同行文报市政府,经项目归口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批准,金额较大的须经市长同意后拨付。
四、预算外资金审批程序
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与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征管,切实做到应缴尽缴,严格支出管理。
在2009年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础上,逐步建立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制度。2010年,参照预算资金支出标准核定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2011年,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
在2009年、2010年过渡期内,对预算外资金继续实行政府集中调控制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初收入计划分为基数内收入和超基数收入,基数内收入按5%-25%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超基数部分按60%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其他收益性、赔补偿性预算外资金,定比统筹20%(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得集中的除外)。预算外资金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后,方可用于安排部门和单位支出。对已用预算内资金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