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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首先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初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根据支出金额大小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核支付。
  专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5万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5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在第一次支付时,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资金审批表上传签后办理支付手续。
  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构建、交通工具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50万元以下的,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50万元以上的,在第一次支付时,须经单位领导(工程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资金审批表上传签后办理支付手续。
  市会计核算中心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根据以上审核程序严格把关,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或未附会议纪要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中的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具备条件可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配置、处置申报制度,对资产处置、出租等形成的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严格禁止借处置、出借资产形成“小金库”。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目录,集中管理。年度终了,应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五、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撤销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变更银行账户,按照新开户手续办理。严禁单位擅自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所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在办理报帐手续时,必须附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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