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
(乌海政发〔2009〕39号 2009年7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经市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体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抓好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督查落实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政委)双重管理体制。各区在对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整时,要事前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的同意,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任免。干部任用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可以提出调整意见。
三、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机构调整,增加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监察执法职能,同时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各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规划监察执法分队的组织和人员,上划接受市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领导,编制不变,管理上划。
四、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稽查力度。市行政执法部门可随机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在重大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查处中,可直接介入查处,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要加强对其直接管辖的滨河新区等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政府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督促执法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为全面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由市行政执法局拟定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健全完善市、区考核奖惩机制,市财政统一安排考核奖励经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加大对各区局的考核力度,年度考核达标的,可参加当年各类集体、个人评优评先活动,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当年各类集体、个人评优评先活动,取消表彰奖励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