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户籍登记基本条件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登记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所称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录用或聘用,以及投资兴办实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需要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条 本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出具干部异地调动、考录公务员、引进人才等证明材料;房产部门负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出具个人投资、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各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本市户籍:
(一)在本市海勃湾区新华街、新华西街、凤凰岭、海北、滨河办事处辖区,在海南区拉僧仲办事处辖区,在乌达区巴音赛、兴达、滨海办事处辖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楼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购买二手房后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当在原户所有人员迁出后方可提出落户申请。
(二)本市或外地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本人先落户后就业。
(三)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