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其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四、就诊及转诊
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以引导参保人员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凡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就近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自己的门诊医疗约定医院,并填写《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参保人员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院,可于每年6月到新选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原签约单继续生效。
参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参保人员到其它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五、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定点人头、总额预算、考核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人头分配费用,预留门诊统筹基金的10%作为风险防范金,其余部分为预算总额费用,并折算为按月预付总额。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在按月预付总额内的,按实结算;超过按月预付总额的,不予结算,由年度统一考核结算。年度考核结算时,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分配预算总额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的10%作为奖励,90%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过预算总额的部分通过风险防范金给予适当补助,结算支付总额不超过定点人头分配费用。
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保证参保人员的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网上实时监控、抽查档案等方式,对参保人员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七、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