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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0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五有”的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要求,现制定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制。

  二、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2元计提门诊统筹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每人每月4元计提门诊统筹费用,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人员需个人缴纳每年48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从统筹基金中计提作为门诊统筹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每人每年100元的门诊补助。

  三、待遇享受

  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每次的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员连续合理门诊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

  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

  门诊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额: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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