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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指标体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指标体系由评估类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参考值、权重、特定指标六个部分组成。
  (一)评估类别
  为了促进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实现反洗钱控制目标,反洗钱自评估指标体系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操作内容根据功能不同分为五大评估类别,即内部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考核。
  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建立和运作的各种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反洗钱控制措施的基础。风险识别与评估是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信息及时识别风险、科学分析和评价风险发生可能和影响程度的情况。控制措施是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规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信息与沟通是反洗钱法规、制度、文件、线索等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在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进行传递、沟通和应用的情况。监督与考核是金融机构对反洗钱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激励情况。
  (二)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根据评估类别的不同,每个评估类别按照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和隶属关系被分解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两个层级。一级指标14 个,二级指标42 个(详见附表一)。这些指标中包含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较为全面地涵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操作的内容。
  (三)参考值
  参考值是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的执行反洗钱法规而对特定时间和空间下二级指标操作方向或执行标准的陈述和指引。主管部门将根据环境、政策以及反洗钱整体状况等因素对参考值进行适时地调整,以保证参考值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的方向指引作用。参考值不作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处理的依据。
  (四)权重
  权重是根据二级指标相对于评估类别的重要性所赋予的权值。主管部门将根据环境、政策以及反洗钱整体状况等因素对权重进行适时调整。
  (五)特定指标
  特定指标是根据评估年度内的特定事项对金融机构自评估得分进行综合调整而设计的指标,主要包括评估年度内反洗钱监管情况、泄密事件、内部案件、外部表彰、重要创新5个指标。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计分方法
  (一)二级指标评分标准
  金融机构应在二级指标参考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规模、经营特点、管理模式等要素对每项指标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评分。每项指标满分100分,分别对应四个等级,其中O至30分(不含30 分)为“未达标”,30至60分(不含60分)为“部分达标”,60至90分(不含90分)为“基本达标”,90至100分为“达标”。
  (二)综合得分评分方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综合得分在汇总二级指标权重得分后根据特定指标进行调整后计算获得,具体公式如下:

  反洗钱自评估综合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权重)+特定指标得分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反洗钱自评估的组织
  1、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本机构的反洗钱自评估工作。
  2、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反洗钱自评估工作方案。反洗钱牵头部门应根据自评估工作的需要,成立本机构的自评估团队。
  3、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方案。自评估实施方案是在了解本机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经营特点等基本情况基础上,确定重要风险点,从而确定每项指标的评估人员及分工、评估内容及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及时间安排。
  (二)反洗钱自评估的实施
  1、金融机构牵头部门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年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方案并通过文件、图表等适当形式,使相关部门、人员了解自评估工作安排和权责分配情况。
  2、金融机构应考虑上一年度自评估工作实施情况、未来重大调整事项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年度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方案。
  3、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估内容的特点,结合被评估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
  4、金融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应对自评估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基础上按评估进度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5、上海地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结论每年产生一次。对于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的金融机构,可以每半年进行一次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年度自评估结论;金融机构还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等因素针对部分重要指标对业务条线或部门开展专项评估。
  6、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情况登记表
  金融机构应将自评估的评估过程记录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情况登记表”(附表二)中。登记表中部分要素说明如下:
  (1)“评估对象”记录金融机构对每项二级指标选择的评估对象,例如业务对象、机构实体对象等。
  (2)“评估实施情况”记录反洗钱自评估指标的评估过程,包括金融机构评估每项指标所依据的数据、行为等事实证据;证据的采集方式(如抽样法的抽样比例、证据检查法的证据来源、测试法的测试内容)以及评估步骤等具体情况。
  (3)“评估实施人”记录二级指标评估的实施部门及人员。
  (4)“评估结论”记录二级指标的评估结果,如基本状况、主要问题等。
  (5)“改进及优化”记录金融机构根据二级指标评估结论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改进和优化措施。
  (6)“备注”记录其他说明事项以及附件清单。
  7、反洗钱自评估报告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评估情况完成反洗钱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当年评估概述、评估结论、评估发现的问题、自我改进及优化措施、政策建议及意见等内容。
  8、评估资料保存
  金融机构应保存足以重现评估过程的相关资料及足以证明评估结论的证据材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五、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改进及优化。金融机构可以针对自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自我优化和改进方案,并加强方案落实的跟踪和管理,实现自评自纠的目标。
  (二)动态监控。金融机构应在自评估工作过程中及自评估报告结论的基础上建立过程监控、比较分析制度,对比历年反洗钱自评估结果,确定未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形成逐步完善反洗钱工作的动态机制。
  (三)同业经验交流。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评估结果,加强与同业金融机构的交流沟通,吸取经验,学习先进,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取长补短的良性机制,共同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的提高。
  六、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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