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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9]193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全面贯彻以合规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观念,大力培育金融机构预防与控制洗钱风险的内在动力,持续提高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我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以《 实施意见》 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自觉性,全面完善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制度体系。《实施意见》是根据当前实际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遵循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的系统梳理及全面细化,其实施对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约束机制、自我纠偏机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也有利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分类监管,提高反洗钱监管效率,促使金融机构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将《实施意见》 作为完善自身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措施抓而不懈。
  二、各金融机构要明确目标,精心组织,重在过程,确保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反洗钱工作目标和规划对自评估工作进行合理安排,自觉将自评估融入到反洗钱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活动中,保持自评估工作规划、评估方法、改进措施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使反洗钱自评估真正成为金融机构自律自纠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各金融机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分行报送2009 年反洗钱自评估报告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情况登记表”(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格式文件)。我分行将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检验金融机构自评估过程及结论的合理性、真实性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实施区别对待、分类监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反映。联系人:周婧、叶青;联系电话:58845083、58845416 。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贯彻以合规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工作原则,全面提高上海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的目标和原则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是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指标综合运用调查、检查、测试等方法评价其反洗钱内部控制总体效果和反洗钱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持续、交互的动态评估管理行为。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的目标
  金融机构通过组织和实施反洗钱自评估活动,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操作内容,客观评价本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的一贯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并进行自我纠正,以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执行,预防洗钱活动。
  反洗钱主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全面了解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用反洗钱自评估机制自律约束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反洗钱分类监管,贯彻实施以合规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方法,促使金融机构全面有效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的原则
  1 、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反洗钱法规,充分发挥自评估体系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实践的指导作用,反洗钱自评估指标体系基本上覆盖了金融机构全部反洗钱合规操作内容,以指导金融机构按照正确的工作目标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重要性不同,自评估指标体系的每项具体指标被分配了不同的权重。主管部门将根据反洗钱工作状况和要求对指标权重进行适时调整,以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金融机构在开展自评估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机构特点、管理规划、重大事件等因素,针对特定环境下的重要领域、重要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评估管理措施,对相对次要的评估内容采取简化的评估措施,贯彻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工作原则。
  2 、过程实质性与结果参考性相结合的原则
  金融机构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过程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主管部门衡量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和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应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自身管理特点认真组织实施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合理确定自评估指标的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记录并保存足以重现评估过程的所有资料。
  评估指标得分作为反洗钱自评估结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进行自我管理的参考指标,不作为主管部门衡量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的依据。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评估指标得分作为反洗钱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的参考性指标,运用比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对指标得分加以运用,全面掌握自身反洗钱工作的特点和状况并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 、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工作目标和规划对自评估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将自评估工作计划与反洗钱阶段工作目标结合起来,将反洗钱自评估内容融入到反洗钱日常控制活动中。金融机构应以反洗钱自评估工作机制为抓手,构建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部分与整体相结合的多层面反洗钱管理体系。金融机构应确保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规划、评估方法、改进措施的连续性和一贯性,通过自评估管理渐进有序的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使反洗钱自评估成为金融机构自律自纠的长效反洗钱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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