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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二)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市直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三十五条 市直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市财政部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部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市直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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