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还应接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部分市直行政单位行使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受托职责的履行情况。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
(二)审核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督促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对受托范围内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直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