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09〕3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