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八条 补贴期限:暂定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税务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九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农业人口户数、农民购买能力等因素,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分期预拨到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实际兑付补贴资金时如超出县财政预拨额度,其缺口部分先行垫付。同时,及时与县财政局衔接,待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需要,要求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该账户专门核算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收支情况。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及时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每年3月20日前,各乡镇财政所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