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生产环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全面建档,实现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对地方特色食品,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定调味品、蔬菜制品、饮用水、豆制品等一批生产企业数量多、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行业为重点行业,确定重点地区,开展全面检查和治理整顿,消除行业“潜规则”和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继续探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四)食品流通环节。针对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加强对食品商场、超市、食杂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展销会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严查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抓好大要案件查办工作;严格督促食品经营者健全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既符合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的“两项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通过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
(五)餐饮消费环节。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清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食品原辅材料索证索票、验收登记制度,建立餐饮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备案制度;开展餐饮业凉卤菜、外送盒饭经营的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餐饮业凉卤菜、外送盒饭经营的许可;加大对餐饮业餐具消毒设施和餐具消毒效果的检查和监测力度;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餐饮业诚信纪录档案。
(六)畜禽屠宰。利用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公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定点数量,严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程序、设置条件和验收准入关。通过定点屠宰换发证章牌工作,进一步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软硬条件、技术水平和猪肉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屠宰监督管理体系,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派驻现场监管员或安装现场摄录装置,对活猪进厂、暂养、屠宰、检疫、检验、猪肉出厂及无害化处理实现全程实时监控;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力度,严厉打击生猪注水和宰杀病害猪病死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