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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六)“示范式”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八个一”示范化建设,制订完善相关评选标准,广泛开展“示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评选活动,每年培育3~5个县级示范社,1~2个市级示范社,对评选出来的示范社,将从项目建设、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七)“平台式”打造合作经组织。加大政策扶持,指导规范发展,切实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打造成农产品入市的平台、农业项目建设实施的平台、村民民主管理的示范平台、政府与农民互动的沟通平台、农产品营销的服务平台、科技培训的服务平台、金融保险的服务平台、法规政策的宣传平台、文体活动开展平台等“九大平台”。

  (八)“信息式”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合作经济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组建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

  三、营造宽松环境,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政府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主要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开发认证、商标注册培育及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方面补贴及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专业合作社税费县级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一切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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