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周密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一是要制定乡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明确各灾害点分布情况和各项工作措施,明确各责任人及工作任务,系统周密地部署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是要制定各灾害点的紧急避险预案,明确危险范围和威胁对象,出险信号、紧急避险路线、集合地点,落实监测员和责任人的责任,抢险应急队伍的组织实施等。三是要向险区群众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将监测预防和紧急避险的情况清楚明白地告知群众。四是要建立一支可靠的抢险救灾应急队伍,确保随时调用。
(六)认真抓好排查工作。各乡镇要立即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全方位、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还要根据重大天气情况适时进行排查工作。村组对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进行自查,自查率达100%,乡镇和企业自查率达100%,要把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防治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并将排查结果和落实措施情况及时报告县国土房管局。县国土房管局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核定险情,指导乡镇做好防治工作。各乡镇对已制定防灾预案的灾害点,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及时掌握灾害点的变化情况,一旦有变化或变化加剧,要及时报告和确定应急排险方案、抢险措施。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有权、有责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要立即将受威胁群众紧急撤离到安全地带,并采取交通管制、强行撤离、强行拆除等紧急措施,做到“反应灵,撤离快”,快速、妥善、安全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全面完成搬迁工作。各乡镇政府对已经县国土房管局认定的地质灾害点,对必须实施搬迁避让的农户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组织实施搬迁工作。涉及的地质灾害搬迁经费,县财政、民政、国土部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渝府发〔2007〕74号)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政府成立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组,定期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县政府将依据《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