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05月15日
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既是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为了切实降低我省公共机构能耗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贯彻实施〈公共机构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状
(一)节能工作概况。
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度重视。2006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发展循环经济2006-2007年工作纲要》、《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明确了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即公共机构)能耗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的目标。2007年,省机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制定了《开展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2007年能耗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5%的试点目标,选择十家省直单位,开展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试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为在公共机构中全面推开摸索了经验。新《
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颁布后,我省及时成立了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9号),就贯彻实施《条例》作了全面布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