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本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督促县(市)足额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作机制;
(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
(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