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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意见
(省发改委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投资项目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2号)要求,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09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试运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现就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和运行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设和运行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有利于加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有利于公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完善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有序规范地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二、系统管理的范围
  (一)系统管理的项目范围为本省境内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省、市、县(市、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投资建设项目。
  (二)系统管理的信息范围,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许可)信息,以及实施过程信息。
  (三)系统管理的项目阶段范围为从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到开工、竣工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三、系统运行管理的阶段
  系统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包括项目生成、录入审批信息、录入实施进展和查询统计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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